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
1. 接 受 條 款 及 條 件本 文 中 所 使 用 的 詞 彙 「 裝 修 巴 打 」 及 「 本 公 司 」 , 指 經 營 及 管 理 此 網 站 及 其 他 網 站 ( 「 網 站 」 , 「 本 網 站 」 ) 所 提 供 的 若 干 裝 修 巴 打 商 業 服 務 ( 「 服 務 」 ), 可 透 過 個 人 電 腦 輸 送 渠 道 及 無 線 通 訊 渠 道 獲 取 , 這 些 服 務 (「 服 務 」) 包 括 提 供 上 述 商 業 服 務 。
本 文 中 所 使 用 的 詞 彙 「 閣 下 」 及 「 用 戶 」 , 指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或 任 何 目 的 使 用 服 務 的 所 有 個 人 及 / 或 實 體 。 本 文 所 使 用 的 詞 彙 「 內 容 」 指 所 有 或 任 何 數 據 、 文 字 、 按 鈕 圖 標 、 連 接 、 HTML 代 碼 、 商 標 、 軟 件 、 音 樂 、 聲 音 、 照 片 、 圖 像 、 靜 止 圖 片 、 移 動 圖 片 系 列 , ( 無 論 是 動 畫 與 否 ) , 錄 像 、 商 品 、 產 品 、 廣 告 、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編 排 或 組 合 、 及 在 任 何 網 站 或 網 頁 上 可 能 出 現 的 任 何 其 他 內 容 或 材 料 。
裝 修 巴 打 根 據 以 下 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( 「 條 款 及 條 件 」 ) 向 閣 下 提 供 服 務 , 該 等 條 款 及 條 件 可 能 會 由 本 公 司 不 時 透 過 於 網 站 公 佈 經 修 改 的 版 本 而 予 以 更 新 及 修 改 。 某 些 服 務 可 能 會 受 到 額 外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規 限 , 該 等 額 外 條 款 及 條 件 將 在 閣 下 表 示 有 意 使 用 該 等 服 務 時 知 會 閣 下 。 該 等 額 外 條 款 及 條 件 已 通 過 接 及 於 此 納 入 條 款 及 條 件 。
閣 下 接 受 條 款 及 條 件 , 並 同 意 在 閣 下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入 網 站 或 使 用 網 站 內 任 何 資 料 時 受 其 約 束 。 若 閣 下 不 接 受 條 款 及 條 件 , 則 閣 下 不 得 且 不 應 進 入 網 站 或 使 用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或 資 料 。 若 用 戶 違 反 了 本 使 用 條 款 , 本 網 站 保 留 追 究 的 權 利 。 若 閣 下 對 條 款 及 條 件 或 對 進 入 或 使 用 網 站 尚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透 過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。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與 本 公 司 聯 絡 。
2. 服 務 介 紹
除 非 另 外 明 確 表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服 務 連 同 任 何 增 加 或 提 升 目 前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新 功 能 , 均 受 條 款 及 條 件 約 束 。 閣 下 知 悉 並 同 意 , 服 務 乃 以 「 按 現 狀 」 基 準 提 供 , 且 裝 修 巴 打 無 須 為 任 何 服 務 的 時 效 性 、 刪 除 、 錯 誤 提 供 或 未 能 提 供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 閣 下 知 悉 , 服 務 的 技 術 處 理 及 傳 輸 可 能 涉 及 :
a. 透 過 各 種 網 絡 進 行 傳 輸 ;
b. 及 為 遵 循 或 適 應 連 接 網 絡 或 裝 置 而 作 出 變 更 。
因 此 ,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倘 由 於 任 何 通 訊 網 絡 或 提 供 接 駁 的 任 何 方 面 發 生 延 誤 或 失 效 以 致 任 何 服 務 全 部 或 部 份 失 效 或 無 法 獲 取 全 部 或 部 份 該 等 服 務 , 裝 修 巴 打 概 無 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
3. 登 記
閣 下 可 能 ( 在 網 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) 須 填 寫 本 公 司 一 份 或 多 份 登 記 或 申 請 表 格 , 方 可 使 用 若 干 服 務 。 填 寫 該 等 表 格 時 , 閣 下 即 承 諾 :
a. 按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閣 下 個 人 的 真 實 、 準 確 、 最 新 及 完 整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,
b. 提 供 有 關 閣 下 透 過 任 何 網 站 所 刊 登 或 提 供 任 何 內 容 的 真 實 、 準 確 、 最 新 及 完 整 資 料 ( 「 其 他 資 料 」 ) 及
c. 保 持 並 及 時 更 新 閣 下 的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及 其 他 資 料 , 以 保 其 真 實 、 準 確 、 最 新 及 完 整 。
如 閣 下 並 沒 違 反 以 上 承 諾 , 將 可 能 成 為 本 網 站 會 員 制 度 下 的 會 員 ,對 於 以 上 的 會 員 制 度 或 任 何 有 關 會 員 所 擁 有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, 裝 修 巴 打 保 留 一 切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。
若 閣 下 提 供 失 實 、 不 準 確 、 過 時 及 不 完 整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, 或 裝 修 巴 打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該 等 有 關 資 料 失 實 、 不 準 確 、 過 時 或 不 完 整 , 則 裝 修 巴 打 有 權 暫 停 或 終 止 閣 下 的 戶 口 , 並 拒 絕 閣 下 使 用 任 何 目 前 或 將 來 的 服 務 (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) 。
4. 未 成 年 人 士
若 閣 下 未 滿 十 八 歲 、 或 為 未 成 年 人 士 或 無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能 力 , 則 閣 下 應 在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前 , 就 此 等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涵 義 及 後 果 徵 詢 閣 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建 議 。 除 非 閣 下 已 取 得 閣 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, 否 則 , 閣 下 不 得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閣 下 的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。 裝 修 巴 打 假 定 網 站 的 每 位 用 戶 均 具 備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所 須 的 能 力 , 且 一 旦 閣 下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, 閣 下 即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承 諾 及 保 證 , 閣 下 具 備 所 須 能 力 。 裝 修 巴 打 並 無 義 務 核 實 任 何 用 戶 的 年 齡 或 能 力 , 但 若 發 現 任 何 用 戶 不 具 備 所 須 能 力 , 裝 修 巴 打 保 留 可 能 追 究 該 等 用 戶 或 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之 權 利 , 包 括 就 因 缺 乏 上 述 能 力 致 使 本 公 司 遭 受 所 有 損 害 或 損 失 獲 得 賠 償 , 或 取 消 其 登 記 及 終 止 其 進 入 網 站 的 權 利 。
5. 裝 修 巴 打 的 私 隱 政 策
個 人 識 別 資 料 須 受 本 公 司 私 隱 政 策 規 管 。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及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聲 明 。
6.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、 密 碼 及 保 安
閣 下 進 行 網 上 登 記 時 , 需 於 表 格 上 填 上 個 人 密 碼 及 / 或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( 「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」 ) 。 若 有 需 要 , 閣 下 可 ( 透 過 網 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) 不 時 要 求 更 改 閣 下 的 密 碼 或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。 閣 下 須 負 責 保 密 上 述 密 碼 及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, 並 對 根 據 該 等 密 碼 或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所 發 生 的 所 有 活 動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。 閣 下 同 意 :
a. 如 發 生 任 何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閣 下 的 密 碼 或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或 違 反 安 全 的 任 何 其 他 情 況 , 將 立 即 通 知 裝 修 巴 打 , 及
b. 確 保 閣 下 在 每 次 結 束 瀏 覽 網 站 時 , 自 閣 下 的 密 碼 或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中 退 出 。閣 下 未 能 遵 守 本 項 規 定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, 本 網 站 無 法 也 不 予 負 責 。
閣 下 承 認 上 述 密 碼 及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屬 保 密 資 料 ,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士 披 露 。 閣 下 違 反 該 機 密 性 的 任 何 言 語 、 行 動 或 行 為 , 無 論 有 意 或 無 意 , 均 會 導 致 閣 下 就 因 此 引 起 的 所 有 損 失 或 損 害 向 裝 修 巴 打 承 擔 責 任 。 閣 下 須 採 取 所 有 必 要 的 預 防 措 施 來 維 持 上 述 密 碼 及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的 機 密 性 。 閣 下 謹 同 意 及 承 認 , 任 何 人 士 ( 無 論 是 否 經 閣 下 授 權 ) 用 該 等 密 碼 及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來 使 用 服 務 將 構 成 並 視 為 閣 下 本 身 使 用 服 務 。 倘 若 發 生 任 何 實 際 或 可 能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該 等 密 碼 及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的 情 況 , 閣 下 須 立 即 通 知 裝 修 巴 打 , 並 隨 即 向 裝 修 巴 打 確 認 上 述 情 況 。 在 裝 修 巴 打 收 到 該 等 書 面 確 認 前 , 閣 下 無 權 向 裝 修 巴 打 提 出 索 償 , 且 須 就 裝 修 巴 打 因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( 無 論 是 否 經 閣 下 授 權 ) 而 遭 受 的 所 有 損 失 及 賠 償 向 裝 修 巴 打 承 擔 責 任 。
閣 下 承 認 並 同 意 , 裝 修 巴 打 的 唯 一 職 責 僅 在 於 核 實 密 碼 及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, 且 裝 修 巴 打 無 須 :
a. 當 有 關 故 障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本 公 司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或 事 件 造 成 承 擔 閣 下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因 未 能 透 過 各 種 電 子 傳 送 渠 道 作 出 或 執 行 指 示 或 履 行 有 關 該 等 指 示 的 任 何 義 務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; 或
b. 承 擔 閣 下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因 以 正 確 的 密 碼 及 / 或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透 過 各 種 電 子 傳 送 渠 道 提 供 的 指 示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。 閣 下 承 認 , 鑑 於 互 聯 網 的 性 質 , 本 公 司 無 法 保 證 就 任 何 服 務 對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、 內 容 或 其 他 資 料 進 行 的 任 何 傳 輸 均 完 全 安 全 可 靠 。
7. 用 戶 行 為
透 過 網 站 刊 登 及 接 達 之 任 何 內 容 , 無 論 公 開 刊 登 或 私 下 傳 輸 , 均 屬 提 供 該 等 內 容 的 人 士 之 責 任 。 此 即 表 明 , 提 供 內 容 之 人 士 , 而 非 裝 修 巴 打 , 須 對 其 透 過 服 務 上 載 、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輸 之 內 容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。 裝 修 巴 打 並 不 控 制 透 過 服 務 刊 登 的 內 容 , 因 此 並 不 保 證 該 等 內 容 的 準 確 性 、 完 整 性 及 質 量 , 透 過 服 務 接 駁 內 容 的 用 戶 均 知 悉 並 承 認 , 如 此 使 用 服 務 可 能 會 使 他 們 接 觸 令 人 不 快 、 有 傷 風 化 及 令 人 反 感 之 內 容 。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裝 修 巴 打 均 不 會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任 何 內 容 或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內 容 中 的 任 何 差 錯 或 遺 漏 、 或 因 使 用 透 過 服 務 而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輸 的 任 何 內 容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承 擔 責 任 。
閣 下 承 諾 不 使 用 服 務 作 以 下 用 途 ,包 括 及 不 限 於 :
a. 上 載 、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發 送 閣 下 無 權 ( 無 論 是 所 有 權 , 合 約 權 或 托 管 權 ) 傳 輸 的 或 非 法 、 有 害 、 威 脅 性 、 污 蔑 性 、 騷 擾 性 、 欺 騙 性 、 誹 謗 性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令 人 反 感 的 任 何 內 容 ;
b. 透 過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傳 輸 虛 假 或 偽 造 的 內 容 來 假 冒 任 何 人 士 或 實 體 ;
c. 上 載 、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輸 違 反 任 何 所 有 權 或 知 識 產 權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一 方 的 專 利 、 商 標 、 商 業 秘 密 、 版 權 ) 的 任 何 內 容 ;
d. 上 載 ,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輸 任 何 未 經 准 許 之 廣 告 、 宣 傳 材 料 、 「 垃 圾 郵 件 」 、 「 濫 發 郵 件 」 、 「 連 鎖 信 」 、 「 層 壓 式 計 劃 」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招 攬 業 務 , 惟 經 本 公 司 明 確 准 許 者 可 除 外 ;
e. 上 載 ,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發 送 含 有 軟 件 病 毒 或 足 以 干 擾 、 損 壞 或 限 制 本 網 站 及 / 或 電 腦 軟 件 或 硬 件 或 相 關 電 訊 設 施 之 其 他 電 腦 編 碼 、 文 檔 或 程 式 之 內 容 ;
f. 干 擾 或 中 斷 服 務 、 伺 服 器 或 藉 以 提 供 服 務 之 網 絡 , 或 未 能 遵 守 此 等 網 絡 之 要 求 、 程 序 、 政 策 或 規 定 ;
g. 收 集 或 儲 存 其 他 用 戶 之 個 人 識 別 資 訊 。
閣 下 承 認 裝 修 巴 打 並 無 義 務 事 先 對 內 容 進 行 篩 選 , 但 裝 修 巴 打 有 權 ( 但 沒 有 義 務 ) 自 行 酌 情 決 定 拒 絕 或 刪 除 可 透 過 服 務 提 供 之 任 何 內 容 。 在 不 影 響 上 述 權 利 的 前 提 下 , 裝 修 巴 打 有 權 刪 除 其 認 為 違 反 條 款 及 條 件 或 其 認 為 在 其 他 方 面 欠 妥 的 內 容 。 閣 下 承 諾 及 同 意 會 評 估 及 承 擔 與 使 用 任 何 內 容 相 關 之 所 有 風 險 , 包 括 倚 賴 假 定 該 等 內 容 之 準 確 性 、 完 整 性 及 實 用 性 之 風 險 。 就 此 而 言 , 閣 下 承 認 不 可 以 倚 賴 由 裝 修 巴 打 創 作 或 提 交 予 裝 修 巴 打 之 任 何 內 容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、 招 標 平 台 , 公 司 專 頁 及 服 務 之 其 他 任 何 部 份 所 包 含 之 資 訊 。
閣 下 承 認 及 同 意 , 倘 若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或 本 著 真 誠 相 信 為 達 至 ( 但 不 限 於 ) 以 下 目 的 :
a. 符 合 法 律 程 序 ;
b. 執 行 其 權 利 ; 或
c. 對 聲 稱 任 何 內 容 違 反 第 三 方 權 利 作 出 回 應 , 有 合 理 需 要 須 保 留 或 披 露 內 容 , 則 裝 修 巴 打 可 保 留 或 披 露 有 關 內 容 。
8. 商 品
由 第 三 方 在 網 站 上 提 出 、 介 紹 或 提 及 之 所 有 商 品 、 產 品 或 服 務 ( 「 商 品 」 ) 及 所 有 公 共 服 務 , 均 並 非 由 本 公 司 提 出 及 提 供 。 閣 下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倚 賴 裝 修 巴 打 , 以 判 定 透 過 網 站 所 提 供 平 台 可 接 達 有 關 此 等 商 品 及 / 或 公 共 服 務 之 任 何 資 訊 的 準 確 性 及 可 靠 性 。 購 買 、 收 購 或 獲 取 該 等 商 品 及 / 或 公 共 服 務 之 合 約 , 須 於 閣 下 及 出 售 、 提 出 、 或 提 供 此 等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第 三 方 ( 包 括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) 之 間 達 成 。
裝 修 巴 打 並 非 該 等 合 約 之 一 方 , 而 僅 是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, 藉 以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或 促 成 商 務 活 動 及 / 或 線 上 支 付 。 本 公 司 強 烈 建 議 閣 下 在 達 成 任 何 ( 線 上 或 線 下 ) 交 易 前 , 須 對 上 述 第 三 方 進 行 閣 下 認 為 必 要 或 合 適 之 任 何 調 查 。 因 此 , 裝 修 巴 打 並 針 對 任 何 可 獲 取 性 , 品 質 式 對 具 體 目 的 的 適 用 ,沒 有 作 出 及 / 或 否 認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表 述 及 保 證 , 亦 無 在 執 行 或 從 事 與 該 等 商 品 及 / 或 公 共 服 務 相 關 事 務 過 程 中 作 出 任 何 暗 示 之 保 證 。 倘 若 因 在 本 網 站 或 透 過 本 網 站 提 出 、 介 紹 、 提 及 或 提 供 之 商 品 及 / 或 公 共 服 務 引 致 任 何 損 失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與 此 等 商 品 及 / 或 公 共 服 務 之 不 能 獲 得 、 使 用 、 不 能 使 用 、 運 行 或 不 能 運 行 有 關 而 引 致 的 獲 取 替 換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成 本 、 利 潤 損 失 、 資 料 損 失 或 任 何 直 接 、 間 接 、 特 殊 、 懲 罰 性 、 懲 戒 性 或 後 果 性 損 失 , 裝 修 巴 打 均 無 須 承 擔 責 任 , 且 無 論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無 須 為 任 何 賠 償 負 責 。
9. 資 訊 公 開 披 露
閣 下 在 發 送 任 何 內 容 、 其 他 資 訊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訊 前 , 請 檢 查 閣 下 是 否 在 本 網 站 的 公 共 領 域 進 行 發 送 。 倘 閣 下 在 公 共 領 域 進 行 發 送 , 則 表 明 閣 下 承 認 自 願 發 送 該 等 內 容 及 a. 只 要 閣 下 選 擇 繼 續 在 本 網 站 登 載 該 等 內 容 , 則 裝 修 巴 打 獲 授 予 全 球 性 免 費 特 許 權 去 進 行 複 製 、 修 改 、 調 整 及 公 佈 該 等 內 容 , 及 b. 任 何 人 均 可 使 用 該 等 內 容 , 在 用 戶 之 間 用 於 互 發 郵 件 或 聊 天 , 或 將 閣 下 介 紹 給 其 他 用 戶 。 閣 下 自 願 在 公 共 領 域 提 供 的 所 有 該 等 內 容 均 不 得 視 為 由 裝 修 巴 打 收 集 。
10. 賠 償 保 證
倘 若 裝 修 巴 打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、 聯 屬 公 司 、 行 政 人 員 、 代 理 人 、 品 牌 共 同 所 有 者 或 其 他 合 作 夥 伴 及 僱 員 因 :
a. 閣 下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違 犯 該 等 條 款 及 條 件 ,
b. 閣 下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, 或
c. 閣 下 透 過 服 務 提 交 、 公 佈 或 傳 輸 的 內 容 、 其 他 資 訊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訊 , 而 招 致 任 何 索 償 、 訴 訟 、 損 壞 、 損 失 、 及 負 債 , 閣 下 同 意 作 出 賠 償 或 為 其 進 行 辯 護 或 使 其 免 受 損 失 。
11. 服 務 之 修 改
裝 修 巴 打 有 權 在 任 何 時 候 及 不 時 修 改 或 暫 時 或 永 久 性 終 斷 服 務 (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) 而 無 須 發 出 通 知 。 閣 下 同 意 裝 修 巴 打 概 不 就 服 務 之 任 何 修 改 、 暫 停 或 中 斷 對 閣 下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承 擔 責 任 。
12. 不 得 轉 售 服 務
閣 下 承 諾 不 會 為 任 何 商 業 目 的 複 製 、 轉 錄 、 拷 貝 、 出 售 、 轉 售 服 務 、 服 務 應 用 或 服 務 使 用 之 任 何 部 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利 用 。
13. 與 廣 告 客 戶 進 行 的 交 易
閣 下 與 在 網 站 刊 登 廣 告 的 第 三 方 或 透 過 服 務 找 到 的 其 他 方 進 行 的 通 訊 , 業 務 交 易 , 或 參 與 他 們 的 推 銷 , 包 括 與 該 等 交 易 有 關 的 付 款 及 有 關 貨 物 或 服 務 交 收 , 及 任 何 其 他 條 款 、 條 件 、 擔 保 或 聲 明 , 均 僅 為 閣 下 與 該 等 第 三 方 之 間 進 行 。 閣 下 同 意 裝 修 巴 打 概 不 對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或 在 本 網 站 刊 載 之 任 何 廣 告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種 損 失 或 損 壞 負 責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
14. 帳 戶 終 止 服 務
本 條 款 在 任 何 人 使 用 本 網 站 及 / 或 註 冊 為 裝 修 巴 打 的 會 員 時 生 效 及 運 作 , 會 員 亦 可 選 擇 隨 時 及 在 任 何 原 因 下 終 止 其 帳 戶 。 若 要 取 消 帳 戶 , 用 戶 請 發 送 終 止 帳 戶 電 郵 到 裝 修 巴 打 。
裝 修 巴 打 可 在 任 何 時 候 及 無 需 提 供 任 何 原 因 而 終 止 會 員 的 帳 戶 或 本 條 款 的 內 容 。 裝 修 巴 打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終 止 任 何 帳 戶 的 決 定 , 我 們 將 不 需 要 作 出 任 何 事 先 通 知 。 裝 修 巴 打 不 需 要 及 有 權 禁 止 透 露 任 何 終 止 其 帳 戶 的 原 因 。 本 條 款 在 其 帳 戶 終 止 服 務 後 仍 然 生 效 。
15.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問 價 及 報 價 平 台
如 閣 下 參 與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問 價 及 報 價 平 台 , 必 須 同 意 本 公 司 所 載 明 的 平 台 守 則 。 如 閣 下 觸 犯 以 上 任 何 一 條 或 多 於 一 條 平 台 守 則 , 本 網 站 有 權 取 消 並 使 是 次 有 關 的 問 價 及 / 或 報 價 無 效 , 並 保 留 記 錄 、 取 消 、 停 用 會 員 會 籍 的 權 力 。
裝 修 巴 打 不 可 或 不 能 保 證 回 覆 有 關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問 價 及 報 價 告 示 的 服 務 供 應 會 員 有 能 力 於 指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完 成 有 關 工 程 及 / 或 服 務 及 / 或 提 供 有 關 物 資 。
若 獲 得 客 戶 接 納 , 該 於 上 門 量 度 、 實 地 視 察 後 提 交 的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建 議 書 便 是 有 效 及 成 功 。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對 服 務 有 任 何 修 訂 或 更 改 時 , 必 須 通 知 客 戶 用 家 。
用 家 客 戶 及 公 司 客 戶 一 經 參 與 或 使 用 裝 修 巴 打 的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問 價 及 報 價 平 台 後 , 則 承 諾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透 過 其 他 途 徑 與 參 與 報 價 的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進 行 交 易 。
16. 連 接
本 網 站 載 有 與 萬 維 網 其 他 網 站 或 網 頁 的 連 接 , 該 等 連 接 並 非 由 裝 修 巴 打 保 持 或 控 制 , 因 此 裝 修 巴 打 對 此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 當 閣 下 啟 動 任 何 該 等 連 接 時 , 閣 下 離 開 本 網 站 及 接 駁 該 等 網 站 或 網 頁 之 風 險 均 由 閣 下 自 行 承 擔 , 裝 修 巴 打 概 不 對 載 於 或 從 該 等 網 站 或 網 頁 獲 取 之 任 何 內 容 、 廣 告 、 產 品 或 其 他 資 料 承 擔 責 任 。 閣 下 進 一 步 承 認 及 同 意 裝 修 巴 打 概 不 對 使 用 或 倚 賴 載 於 或 透 過 任 何 該 等 網 站 或 網 頁 獲 得 的 任 何 該 等 內 容 、 貨 物 或 服 務 所 造 成 或 聲 稱 造 成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損 壞 或 損 失 直 接 或 間 接 負 責 或 承 擔 責 任 。
17. 無 線 通 訊 渠 道
就 無 線 通 訊 渠 道 的 傳 遞 渠 道 而 言 , 閣 下 承 認 設 有 使 用 服 務 功 能 的 指 定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僅 提 供 接 駁 若 干 互 聯 網 地 址 , 及 閣 下 僅 能 查 看 本 公 司 之 指 定 軟 件 所 支 持 的 格 式 文 件 , 及 若 干 “Pop Up” 視 窗 可 能 未 能 獲 支 持 。 閣 下 理 解 及 承 認 對 其 手 提 電 話 ( 包 括 所 載 的 硬 件 及 軟 件 ) 作 出 變 更 、 重 新 配 置 或 任 何 行 為 可 能 會 導 致 上 述 設 計 發 生 變 動 及 導 致 服 務 中 止 或 不 能 使 用。
閣 下 理 解 及 承 認 , 裝 修 巴 打 並 非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的 生 產 商 或 提 供 無 線 上 網 的 服 務 商 。 在 任 何 情 下 ,裝 修 巴 打 將 不 會 就
a.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或 個 人 電 腦 使 用 或 無 法 使 用 服 務 ;
b.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或 個 人 電 腦 連 繫 或 無 法 連 繫 無 線 通 訊 渠 道 ;
c. 任 何 與 使 用 或 無 法 使 用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及 / 或 個 人 電 腦 及 / 或 任 何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有 關 的 事 項 ;
d. 任 何 無 論 是 否 由 服 務 導 致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及 / 或 個 人 電 腦 上 的 資 料 損 毀 或 損 失 , 附 上任 何 直 接 、 間 接 、 事 故 性 、 特 殊 、 後 果 性 或 懲 戒 性 損 失 承 擔 責 任 。
18. 豁 免 擔 保
閣 下 清 晰 理 解 及 同 意 :
a. 閣 下 自 行 承 擔 使 用 服 務 的 風 險 。 在 法 例 許 可 範 圍 內 , 裝 修 巴 打 明 確 豁 免 任 何 種 類 之 所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保 證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有 關 適 銷 性 、 適 用 於 特 殊 用 途 及 不 侵 權 的 暗 示 保 證 。
b. 裝 修 巴 打 並 不 保 證 :
(i) 服 務 將 滿 足 閣 下 的 要 求 ,
(ii) 服 務 將 不 會 中 斷 、 及 時 、 安 全 或 無 錯 誤 ,
(iii) 使 用 服 務 可 能 獲 得 的 結 果 將 為 準 確 或 可 靠 ,
(iv) 閣 下 透 過 服 務 購 買 或 獲 取 之 任 何 內 容 或 商 品 的 質 量 將 符 合 閣 下 的 預 期 , 及
(v) 任 何 軟 件 的 任 何 錯 誤 將 得 到 更 正 。
c. 透 過 使 用 服 務 下 載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獲 得 的 任 何 內 容 均 由 閣 下 酌 情 決 定 及 承 擔 風 險 , 閣 下 將 對 下 載 任 何 該 等 內 容 所 導 致 的 閣 下 電 腦 系 統 及 / 或 無 線 通 訊 系 統 的 任 何 損 毀 或 資 料 損 失 自 行 承 擔 責 任 。
d. 閣 下 從 裝 修 巴 打 或 透 過 或 自 服 務 獲 得 之 任 何 口 頭 或 書 面 意 見 或 資 訊 , 均 不 得 可 構 成 在 條 款 及 條 件 內 未 明 示 闡 明 之 保 證 。
19. 收 費
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供 應 VIP 會 員 每 三 個 月 收 費 為 一 千 三 百 八 十 八 元 正 。 任 何 支 付 給 裝 修 巴 打 的 費 用 都 不 設 退 款 。 若 裝 修 公 司 未 能 支 付 上 述 費 用 , 其 帳 戶 有 可 能 被 凍 結 , 並 失 去 在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報 價 平 台 進 行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報 價 的 權 利 。 如 拖 欠 情 況 嚴 重 , 裝 修 巴 打 有 權 將 其 帳 戶 資 料 將 移 交 財 務 公 司 。 逾 期 未 付 餘 額 會 在 收 取 每 月 百 分 之 一 點 五 的 財 務 費 用 利 息 或 適 用 法 律 許 可 的 最 高 金 額 的 方 式 中 選 取 收 費 較 低 的 一 個 收 取 方 式 。 若 裝 修 公 司 帳 戶 逾 期 , 裝 修 公 司 即 同 意 支 付 所 有 相 關 的 討 債 費 用 , 包 括 及 不 局 限 於 訴 訟 費 、 律 師 費 、 財 務 公 司 費 用 及 行 政 費 用 。 裝 修 公 司 亦 有 責 任 支 付 相 關 的 所 有 稅 項 及 需 為 支 付 有 關 客 戶 的 相 關 損 失 。 用 家 會 員 於 選 定 服 務 供 應 會 員 後 , 雙 方 的 服 務 安 排 一 切 與 裝 修 巴 打 無 關 。 除 非 特 別 指 明 , 一 切 費 用 均 以 港 元 計 算 。
裝 修 巴 打 容 許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以 服 務 供 應 會 員 身 份 在 裝 修 巴 打 的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報 價 平 台 上 回 覆 客 戶 用 家 的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問 價 及 報 價 告 示 。 個 別 的 裝 修 公 司 可 能 會 作 出 上 門 量 度 、 實 地 視 察 或 聯 絡 客 戶 用 家 。 當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落 實 為 客 戶 用 家 提 供 服 務 時 , 而 且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通 過 裝 修 巴 打 而 促 成 是 次 交 易 ( 包 括 公 開 及 私 人 招 標 ) ,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等 同 同 意 於 與 客 戶 用 家 落 實 承 接 該 項 工 程 後 立 即 支 付 客 戶 一 筆 回 贈 費 用 , 而 該 回 贈 費 為 最 終 工 程 定 價 的 百 分 之 三 ,並 需 在 裝 修 巴 打 網 站 內 確 認 成 交。
20. 公 司 專 頁
裝 修 巴 打 讓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在 網 站 上 自 行 更 改 其 公 司 專 頁 的 內 容 , 可 更 改 的 內 容 部 分 受 裝 修 巴 打 的 網 站 設 定 所 限 制 。 裝 修 巴 打 不 會 檢 查 或 核 實 這 些 由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親 自 更 改 的 資 料 。 客 戶 需 自 行 審 核 或 調 查 相 關 的 裝 修 公 司 。 裝 修 巴 打 不 代 表 或 担 保 由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為 準 確 無 誤 、 或 最 新 版 本 , 及 在 客 戶 查 看 時 , 還 是 保 持 更 新 的 資 料 。 裝 修 巴 打 保 留 審 視 及 刪 除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在 本 網 站 提 供 的 資 料 內 容 。
我 們 或 會 使 用 為 了 配 合 編 輯 政 策 的 關 係 而 對 用 戶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作 出 更 改 , 及 / 或 從 裝 修 公 司 的 網 站 提 供 額 外 的 資 料 給 客 戶 用 家 , 或 是 從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提 供 給 我 們 的 資 料 中 及 公 共 資 源 中 提 取 所 需 資 料 。 裝 修 巴 打 會 在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及 / 或 修 訂 其 公 司 專 頁 的 同 時 , 通 知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有 關 更 改 ; 若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在 通 知 發 出 後 三 十 六 小 時 內 沒 有 作 出 反 對 及 反 駁 該 更 改 或 增 添 資 料 的 行 動 ,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將 被 視 作 接 受 該 更 改 或 修 訂 。 任 何 的 更 改 或 附 加 的 資 料 會 被 視 作 是 由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內 容 。
21. 會 員 發 佈 的 內 容
會 員 需 為 任 何 在 本 網 站 刊 登 及 展 視 的 內 容 , 或 傳 送 給 其 他 用 戶 的 內 容 負 上 個 人 責 任 。 會 員 承 諾 不 會 在 本 網 站 發 表 或 向 其 他 會 員 發 表 任 何 誹 謗 、 不 準 確 、 辱 罵 性 、 淫 褻 、 褻 瀆 、 冒 犯 、 以 色 情 為 主 題 、 威 逼 、 騷 擾 、 種 族 冒 犯 或 非 法 持 有 的 物 料 , 或 任 何 侵 犯 或 違 反 其 他 人 利 益 的 言 論 ( 包 括 及 不 限 於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和 私 隱 及 公 眾 利 益 ) 。 會 員 亦 不 會 向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用 戶 提 供 不 準 確 、 誤 導 或 虛 假 的 資 料 , 如 會 員 所 提 供 給 我 們 或 其 他 用 戶 的 資 料 其 後 變 得 不 準 確 、 誤 導 性 或 虛 假 , 用 戶 應 立 即 通 知 裝 修 巴 打 作 出 更 改 。
會 員 同 意 及 了 解 裝 修 巴 打 或 許 會 審 查 或 刪 除 被 裝 修 巴 打 審 定 為 違 反 本 條 款 或 可 能 含 有 冒 犯 、 不 法 成 分 、 或 可 能 違 反 其 他 會 員 的 利 益 及 對 他 們 造 成 損 害 的 資 料 。 包 括 任 何 由 會 員 發 表 的 內 容 。
22. 裝 修 巴 打 與 會 員 的 關 係
裝 修 巴 打 為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及 客 戶 用 家 提 供 一 個 互 相 聯 繫 的 平 台 。 裝 修 巴 打 與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和 客 戶 用 家 沒 有 以 下 關 係 ︰ 僱 傭 、 兼 職 僱 傭 、 顧 問 、 立 契 約 者 、 聯 營 、 代 理 等 。 因 此 , 裝 修 巴 打 獲 豁 免 一 切 有 關 以 上 關 係 所 涉 及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。
23. 爭 議
裝 修 巴 打 不 會 為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和 客 戶 用 家 調 解 任 何 的 爭 拗 及 糾 紛 , 亦 不 會 為 因 雙 方 行 為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爭 議 、 申 索 、 損 失 、 受 傷 或 損 毀 負 上 責 任 。 為 了 換 取 使 用 本 網 站 的 特 權 , 所 有 會 員 需 進 一 步 豁 免 裝 修 巴 打 牽 涉 任 何 種 類 的 申 索 、 要 求 及 損 失 ( 現 在 或 以 後 ) ; 客 戶 用 家 與 裝 修 、 建 材 、 服 務 公 司 的 任 何 的 爭 議 , 不 論 已 知 或 未 知 、 有 懷 疑 或 明 確 、 透 露 或 不 透 露 的 爭 議 , 我 們 一 概 有 免 責 的 權 利 。
24. 責 任 限 制
閣 下 清 晰 理 解 及 同 意 ,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, 倘 若 因 :
a. 使 用 或 不 使 用 服 務 ;
b. 因 透 過 或 從 服 務 購 買 或 獲 取 的 任 何 內 容 、 其 他 資 訊 或 服 務 或 接 收 的 訊 息 或 訂 立 的 交 易 而 導 致 須 購 買 替 代 貨 物 及 服 務 的 費 用 ;
c.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或 變 更 閣 下 傳 輸 的 資 料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;
d. 任 何 第 三 方 就 任 何 服 務 之 聲 明 或 行 為 ; 或
e.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, 所 導 致 之 直 接 、 間 接 、 事 故 性 、 特 殊 、 後 果 性 或 懲 戒 性 損 失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溢 利 、 商 譽 、 使 用 、 資 料 損 失 或 其 他 無 形 損 失 ) , 裝 修 巴 打 將 無 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
裝 修 巴 打 對 用 戶 就 服 務 , 儘 管 本 文 的 規 定 , 倘 仍 有 承 擔 的 責 任 , 僅 限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金 額 或 招 致 的 直 接 損 毀 ( 以 較 小 者 為 準 ) 。
25. 知 識 產 權 及 版 權 代 理 人
如 果 您 認 為 我 們 的 材 料 侵 犯 了 您 的 版 權 , 您 或 您 的 代 理 人 ( “ 原 告 ” ) 可 向 我 們 發 送 書 面 通 知 , 包 含 以 下 信 息 :
1. 原 告 的 姓 名 及 住 址;
2. 如 果 原 告 不 是 版 權 所 有 人 或 獨 佔 性 許 可 人 , 版 權 所 有 人 或 獨 佔 性 許 可 人 的 姓 名 及 住 址;
3. 原 告 的 送 達 地 址;
4. 可 以 聯 絡 到 原 告 的 電 話 號 碼、傳 真 號 碼 ( 如 有 )和 電 子 郵 箱;
5. 能 夠 使 我 們 識 別 據 稱 受 到 侵 犯 的 版 權 作 品 的 充 分 細 節;
6. 能 夠 使 我 們 識 別 及 查 找 據 稱 侵 犯 了 版 權 的 電 子 文 檔 的 具 體 細 節 , 包 括 電 子 文 檔 的 在 線 位 置;
7. 原 告 要 求 我 們 移 除 或 禁 止 到 訪 電 子 文 檔 的 聲 明;
8. 原 告 本 著 誠 信 善 意 原 則 認 為 電 子 文 檔 侵 犯 了 版 權 作 品 的 聲 明;
9. 表 明 通 知 為 準 確 信 息 的 聲 明;
10. 表 明 原 告 為 版 權 作 品 的 所 有 人 或 獨 占 性 許 可 人 或 為 該 所 有 人 或 獨 占 性 許 可 人 授 權 代 理 人 的 聲 明 ; 及
11. 原 告 向 香 港 有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提 交 的 聲 明 , 使 得 訴 訟 程 序 可 以 依 據 香 港 版 權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進 行。
通 知 應 附 有 原 告 的 簽 名,並 通 過 以 下 方 法 發 送 給 我 們 : 發 送 郵 件 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。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。
我 們 將 依 據 準 據 法 審 查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所 有 通 知 。
我 們 建 議 您 在 提 交 通 知 前 諮 詢 顧 問 律 師 。 另 外 , 如 果 您 就 侵 犯 版 權 提 出 虛 假 索 賠,即 屬 違 法 行 為 或 應 承 擔 損 害 賠 償 責 任。
26. 規 管 法 律
條 款 及 條 件 將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「 香 港 」 ) 法 律 詮 釋 及 本 協 議 受 其 法 律 規 管 , 無 須 理 會 其 法 律 條 文 之 衝 突 。 閣 下 同 意 閣 下 對 裝 修 巴 打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償 須 提 呈 香 港 法 院 解 決 。
27. 可 分 割 性
倘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任 何 一 款 或 多 項 條 款 , 或 其 任 何 情 況 下 之 應 用 由 於 任 何 原 因 在 任 何 方 面 被 宣 佈 為 無 效 、 非 法 或 不 可 執 行 , 則 該 條 款 或 條 件 及 條 款 在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及 條 件 之 餘 下 部 份 的 有 效 性 、 合 法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均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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